美国1787年宪法第六条规定:“本宪宪法及依本宪法所制定之合众国法律;以及根据合众一州宪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内容与之抵触时,均不得有违这一规定。前述之参议员和众议员、各州州-高三历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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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1787年宪法第六条规定:“本宪宪法及依本宪法所制定之合众国法律;以及根据合众一州宪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内容与之抵触时,均不得有违这一规定。前述之参议员和众议员、各州州-高三历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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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1787年宪法第六条规定:“本宪宪法及依本宪法所制定之合众国法律;以及根据合众一州宪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内容与之抵触时,均不得有违这一规定。前述之参议员和众议员、各州州议会议员,合众国政府及各州政府之一切行政及司法官员,均应宣誓或誓愿拥护本宪法。”该条款体现了:
①宪法至上②主权在民③中央集权④三权分立

[     ]

A.①②③
B.①②④
C.①③
D.①②③④
题型:单选题难度:中档来源:0112 期中题

答案

C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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